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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商标注册

 

Japan

日本商标概要

  日本最早的商标原形,可以追溯到公元701年文武天皇制定的《天皇律令>,当时作为刀剑等武器的生产者有义务在其所生产的刀

剑上锻刻上自己的名字。 在曰本商标以注册形式加以保护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( 1884年)。当时明治政府基于推行"殖产业兴业政

"的需要、并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,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,由特许厅(英文简称  JPO) 一任长官高桥是清

负责紧急起草制定,于明治17年(1884年)67曰颁布的,该 <条例》仅比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晚27.

  平成15年(2003年)11曰,日本在《商标法》第68条件第30款明确规定,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

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办法,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。另外,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,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

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。

  日本商标法实行申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。现行的商标法 (9 85条,附则30条)是昭和34年(公元1959年)

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、在《条例> 的基拙上修 订了后,与昭和35年(公元1960年)41日开始实施.

申请人主体资格

 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。商标申请人必須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成服务上使用,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.因此,

在商标申请时,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。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,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:1.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

员国;2.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;3.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曰本有互惠原则。

日本商标业务费用

商标查询:查询-文字:免费         时效:1天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查询-图形:1400元     时效:5天

申请注册:首类:5800元       次类:3800元

所需材料:1、申请人姓名及地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、商标文字;图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、申请类别或商品

官方回执时间:5天;注册时间 :6-15个月;注册有效期:10年

日本商标其他业务(费用另计)

答复审査意见;复审;异议、答辩:提交使用证明:商标争议:商标转让;商标续展;变更;维权,

日本商标续展

毎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。 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,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额外费用.

日本商标办理途径

单一方式办理:

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办理.

国际商标价格会有波动,以客服实际报价为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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